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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被吊销(吊销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几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一年内。根据律临查询显示: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具体情况如下: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x0d\x0a\x0d\x0a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三级资质适用于具有一般规模、一般难度、一般周期、一般风险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分为资格审查、年度审查、项目审查三个方面。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时,需要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资质证书等方面。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指在建筑施工行业中,监管部门对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合法运营,且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方面得到有效的保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进行资质申报和审查。

《建筑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是建筑行业的两个重要规范文件,主要目的是规范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等级、证书颁发、审批程序等一系列工作,保证建筑行业的基本质量和安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包括: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年检合格。 施工企业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达到要求。

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谁吊销其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建筑施工安全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相关单位的从业资格。

根据《建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责令停业整顿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决定,降低资质由资质颁发机关做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发布时间: 2024-07-29